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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来源:教保处日期:2020-05-13点击:97

       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,根据教高[2000]9号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《南京邮电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《南京邮电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     一、管理体制
        第一条 学院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“统一领导、管用结合”的原则,由学院直接管理。教保处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同时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。
        第二条  教保处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组织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 在分管院长领导下,教保处组织和参加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的论证,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合理布局的统筹工作,力求避免低使用率的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。
        第四条  教保处作为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对所使用仪器的安全性、完整性及完好率负责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登记
        第五条  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进行全面规划,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优化配置的原则,避免重复购置或积压浪费。购置仪器设备,必须先提出购置申请,填写《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》,经院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。
        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严格执行《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        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,教保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验收,仔细填写《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教学仪器/仪表/设备验收单》。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,要做好记录并提出书面报告,及时与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联系,以便办理退货、更换、索赔等手续。
         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,到资产管理部门填写《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固定资产添置计划单》《南京邮电大学通达学院固定资产增加(验收)报告单》,由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确认后,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入账手续。
         第九条 计价转账调入或国内外无偿捐赠(包括上级或协作单位无偿调拨)的仪器设备同样办理验收、登记、调拨、建账事宜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仪器设备的管理、使用、维修
       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台账,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。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各项账、物核对工作,做到账账、账物相符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一条 主动向资产管理部门汇报本单位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,及时按要求办理转入、转出的相关转移手续。
        第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。各类仪器设备,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手续,不得任意拆卸、改装、出借、调拨及携往校外。
       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,完好率负责,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工作,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、检测、保养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仪器设备的借用、调拨、报损、报废
       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,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时,要办理必要的借用手续,用后要按时返还。借用大型、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时,要经分管院长批准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五条 凡退休、辞职、退职、调出等离职人员,在离岗前,必须向所在单位移交自己所使用、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,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还,所在单位有责任追回。否则,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六条 院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设备,应爱护使用,及时归还。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需要调整、调拨时,属于不同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由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办理调拨手续。属于在使用单位范围内的调拨,由使用单位决定,并将调整、调拨情况报资产管理部门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八条 凡属报损、报废、丢失的仪器设备,按南京邮电大学仪器设备报损、报废、丢失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收回的残值,应根据南京邮电大学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,统一管理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其他
   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学保障处。
   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