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学广播电台管理规定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22-04-13浏览次数:48

        为确保学院教学用无线广播电台(以下简称为台站安全可靠地运行,更好地为教学服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:
        1. 台站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,绝不允许利用台站发布、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,或从事与营利有关的商业活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。
        2. 本台站主要用于国家、省和学校组织的大型语言类考试的听力题目播出。台站采用录音播出方式工作,不使用直播。
        3. 学院指定教学保障处安排专人负责台站的运行。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律,接受扬州市无线电管理处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        4. 台站设备的使用手续遵循以下流程:教务处根据实际需要,填写《教学广播电台使用申请单》一式三份,经教务处申请,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,送教学保障处办理。
        5. 台站使用时,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半小时到达现场;每次台站开机使用必须有两人同时到场,其中至少1人为教学保障处工作人员。两人分别核对播出内容,并在《教学广播电台使用申请单》确认播出内容无误后,开机播出。如违反本规定,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严肃处理。
        6. 任何人未经培训不能直接操作台站设备;未经批准,不允许进入台站。使用人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,爱护设备,遵守纪律,按时按质做好播出工作。
        7. 台站使用时,先开主设备、备用调频发射机冷备份,备用媒介播音设备在主用媒介播音设备开机运行10—20秒后运行,热备份。在播出时,如遇主设备故障,迅速切换启用备用设备。
        8. 保持台站的整洁干净,保持台站设备的通风、防尘、防晒、防潮。定期检修,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。
        9. 使用结束后,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。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,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。
        10. 台站钥匙平时由专人保管。台站启用、封闭时,需按规定交接。
        11.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附:教学广播电台使用申请单